本文作者:819848

恒宇天泽产品涉“资金池”,托管人招商证券被判赔偿10%!

819848 2023-08-10 82
恒宇天泽产品涉“资金池”,托管人招商证券被判赔偿10%!摘要: ...



招商证券承担10%补充赔偿责任




综合贸仲委前述意见,富立公司存在若干违约违规情形,包括:第一,富立公司履适当性匹配义务不当;第二,《募集说明书》内容未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第三,基金的投资标的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第四,未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期限错配风险;第五,暂缓收益分配无合同依据;第六,未如实披露投资组合、投资运作以及投资收益分配情况等。

招商证券ξ 作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呢?根据合同,基金的最终投向为腾邦资产产权,而腾邦资产股权的流动性有限,盈利及收益分配能力亦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贸仲委认为,该案合同的特殊性在于,约定了基金的投资范围,还约定了底层资产为腾邦资产的股权。招商证券作为基金管理人,不但应合理关注,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向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同时,合同约定了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负有复核义务。

由于招商证券并未就履行义务进行举证,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贸仲委认为,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存在若干违约情形,包括:第一,在执行划款指令时,未充分履行对投资标的的复核监督职责;第二,未合理关注基金的期限错配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第三,未履行基金的信息披露复核义务。

最终,贸仲委判决富立公司赔偿投资者本金损失、预期收益损失以及仲裁费,对于富立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招商证券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恒宇天泽产品涉“资金池”,托管人招商证券被判赔偿10%!

魏峻军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该份裁决大胆判令招商证券承担10%赔偿责任,令人耳目一新,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法律边界较为模糊的现状。

他表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第十款“(基金托人◆应当)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等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似乎有法可依。

可是一旦进入司法实践,如何运用上述条款,厘清托管人职责边界则俨然成为了值得争议的问题。

魏峻军表示,就其个人代理的案件而言,通常默认的规则是托管行依约打款即可免责,托管人变成“托打人”(即受托打款)。

“至于如何解释勤勉谨慎义务,如何采用客观主义推定托管人的主观故意,似乎永远不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魏峻军表示,托管人通常为银行或券商。这两类∴金融机构不仅体量庞大,业务复杂,更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拥有一定话语权。

魏峻军认为,推动健全托管规定的最好方式,是发挥托管人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让这类群体觉得健全法律法规可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希望这个裁决的出现,有助于托管人群体完善内控,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更希望通过时间的累积,转化为未来立法的依据,让法律规定更加健全。”

他表示,在其代理过的案件中,有托管行不依据基金份额兑付的、有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另行开设账号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打款的,有在基金管理人尚未成为底层有限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就打款的,他希望此类事件不要再发生。“托管人少一点客户服务(即服务基金管理人),多一点监督管理,是时代的召唤”。

天眼查APP显示,富立公司于2021年向北京第四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记者发现,驳回的判决书中,引用的仲裁结果有小错误,将赔偿责任四中的招商证券写成了投资者刘某的名字,阴差阳错下,该仲裁结果并未被外界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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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819848本文地址:/x39mrq/post/2122.html发布于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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