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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城市发展债权转让计划(乐亭县城市发展债权转让计划政府债定融)

819848 2023-10-17 114
乐亭县城市发展债权转让计划(乐亭县城市发展债权转让计划政府债定融)摘要: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用于工程项目,债权人起诉乐亭县城市发展债权转让计划的,承包人作为借款乐亭县城市发展债权转让计划的实际受益人,应就借款债务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用于工程项目,债权人起诉乐亭县城市发展债权转让计划的,承包人作为借款乐亭县城市发展债权转让计划的实际受益人,应就借款债务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发包人依照与承包人的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并不享有到期◣债权,更不存在承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债权人以代位权为由主张发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19)最高法¤民再4号大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发包】2013年11月13日,霍山指挥【部作为发包人与大地公司作为承包人,签署施工合同,约定由大地公司承建03段项目;

二、【内部转包】2013年11月19日,大地公司与李某签署03合同↓段工程责任考核协议,对李某实行项目经济目标责任考核,李某自行注资具体施工;

三、【借款】2014年1月25日,李某向魏某借款1480万,后将其中的450万债№权转让给了任某;后,李某向任某出具借条;

四、【起诉】任某起诉李某、大地公司、霍山指挥部、霍山县政府,要求四被告支付欠款592万及利息;

【争议焦点】

发包人、承包人应否对实际施工人的债务担责?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李某、大地公司共同偿还欠款450万及利息;霍山县政↑府连带;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河南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二审一审判决,判决李某偿还450万及利息;大地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规则】

一、关于发包人霍山『县政府应否对实际施工人债务担责问题

首先,厘清各方当事人关系。

任某作为债权人,李某∑ 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大地公∑司享有工程款支付请求权,对霍山指挥部在欠付大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亦享有该债权。作为霍山指挥部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者,霍山县政府应当在霍山指挥部欠付大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李某承担责任。

其次,本案不符合对霍山县政府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合同法解释一11条规定了行♀使代位权的四个条件,本案二审对李某是否对霍山县政府享有到期债权,李某是否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均为进行审查,即认定霍山县政府对案涉借款债务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查明☆事实,霍山指挥部所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比例〗,李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并不享有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更不存在怠于行使的问题。

综上,本案不符合代位权诉讼条件,霍山县政府不应对案涉债务担责。

二、关于承包人⌒大地公司应否对案涉债务担责问题。

大地公司与李某签署协议,约定由李某注资具体施工,李某以大地公司副经理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工程项目。作为实际施工人李某借款的实际受益人,大地公司应与李某就案涉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二审以代位权规定判令大地公司担责有误。

另外,大地公司□ 对借款用于项目的陈述无异议,对一审判决大地公司担责未上诉。

如大地公司已支付李某工程款或部分借款未用于项目,可就相应款项另行主张。

【律师小结】

一、代位权▂作为债权保全方式,在清偿顺序上具有优先性。代位权成立的,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相对于其乐亭县城市发展债权转让计划他债权人具有清偿时的优∩先性。

乐亭县城市发展债权转让计划(乐亭县城市发展债权转让计划政府债定融)

二、作为债权人,可选择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发包人一并起诉主张权利。但需在各方法律关系及事实主张举证方面厘「清,做到事实证据链条清晰、法律依据明了。对于没有证据和依据的,亦可先行主张,待庭审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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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819848本文地址:/x39mrq/post/8449.html发布于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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